(三)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定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综合素质评定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工作,评定工作委员会对校内各班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定过程,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纠正评定中的偏差。
(四)综合素质评定应参考学生成长综合记录、学生自我评价和同学评价的结果,以及学生的日常表现,经班主任和任课老师集体讨论,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定。评定时应注重对原始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
(五)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结果包括两部分:
(1)等级。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中的六个项目各按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分为4分、3分、2分、1分四档,对每位学生在各个项目中的表现进行评分,每位学生六项总得分再转换成“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六项总得分20—24分为“优”,15—19分为“良”,9—14分为“合格”。因触犯法律被追究者才可定为“不合格”。对学生综合素质等第评定应十分认真、慎重,评定为“合格”要经初三毕业班领导小组复议,评定为“不合格”应经学校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2)综合描述性评语。即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应突出学生的特长和潜能。
(六)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做出明确的解释并公示。评定结果应通知学生个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定工作委员会应进行调研与处理。
四、初中毕业资格的认定与管理
(一)初中毕业资格由学校认定,毕业资格包括两个方面:(1)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合格;(2)学业成绩(含补考)合格。即全市统一考试的9个科目和学校考查的4个科目中10科以上(含10科)及格(合格)或达到C级,其中语文、数学、英语3科中必须有2科以上(含2科)及格。
(二)毕业生所在学校应为考生填报“初中生素质发展报告册”。报告册内容包括学业成绩,学生自我评价、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含评语和等级)等内容。
(三)学校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综合素质评定合格、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发给初中毕业证书;对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发给初中结业证书。
五、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或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厦报考的、综合素质评定合格的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同等学历的社会青年。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社会考生和持有本市户口在外地就读,确需回厦升学的考生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应具备的证件或文本一般包括:(1)户口册或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审批同意在厦报考的非本市户口的考生须提供审批表;(2)报名表;(3)体检表;(4)初中生素质发展报告册;(5)学生成长综合记录(包含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达成的主要事实材料,即由科任教师、班主任联署签字认可的能说明或表达学生特长、才能的成果、文件或证书);(6)可享受政策性照顾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