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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
 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
            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汕头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家、省有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属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范围是:
  (一)依照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批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通过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
  (六)政府公共资源(含城市公共设施资源、城市道路营运权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政府配置资源等)有偿使用招标、拍卖取得的收入;
  (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物业租金收入);
  (八)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事业单位收取的广告收入;
  (九)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经营收入;
  (十)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十一)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以政府和单位名义收取的捐赠收入、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利息和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项目列入应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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