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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国内商业信用担保;
  (四)国际贸易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五)工程项目融资担保;
  (六)融资租赁担保;
  (七)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项目;
  (八)其他经济合同履约担保。
  第八条 信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
  第九条 信保机构应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信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信保机构对担保资金应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协作合同约定应存入协作银行的,应存入协作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二)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协作合同未约定应存入协作银行的,可按国家规定在一定比例内购买国库券、国债;
  (三)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信保机构可从下列项目中提取规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一)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和不超过当年担保金额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二)在利润中按不低于20%提取风险准备金;
  (三)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资金(包括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该项目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其营业亏损和担保赔付。
  第十二条 信保机构应依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风险控制,减少担保风险。
  第十三条 信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十四条 信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经济贸易、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信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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