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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信保机构)。
  信保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第三条 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保机构实施行业监督;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经济贸易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信保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外向型、扩大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各类中小企业作为服务对象。
  第五条 信保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信保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信保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 信保机构应在依法设立后30日内,向市经济贸易部门备案。
  第七条 信保机构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信用担保业务种类:
  (一)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担保;
  (二)中小企业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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