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一届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的精神,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贴息。市级财政每年(2004年—2007年)安排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300万元(不包含扶持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增资扩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收购等的贷款进行贴息。
二、项目扶持。从2003年起连续5年,市级财政每年从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000万元中安排500万元以上,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改创新、产品研发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引进等项目实行择优扶持。
三、税收支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和《
广东省关于扶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精神,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民营种植业、养殖业企业、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后(即2009年1月1日起),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和粤地税发〔2001〕300号文件的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