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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十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十九)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加强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要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规应用规范,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从2004年开始试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选聘专业对口的注册安全主任,其职责是代表政府加强安全实地监管。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
  (二十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依照有关法规,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防死灰复燃。要继续坚持实行花炮“三三制”,即:一个乡(镇)有3个以上行政村且一个行政村有3个以上烟花爆竹作坊的,一个县(市、区)有3个以上乡(镇)对烟花爆竹家庭作坊整顿后仍非法生产失察的,对该乡镇或该县(市、区)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继续坚持实行煤矿“二一制”,即:凡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小煤矿,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给予撤职处分,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的力度。依法停产整顿的企业整顿合格复产前,要按程序严格审批。
  (二十二)建立安全生产评优创先机制。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事故频发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 五、加强领导,坚持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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