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各类煤矿企业在维简费的基础上,按实际产量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用于改善本矿安全生产条件和隐患整改。专项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十四)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要依据国家规定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设区市和县(市、区)都要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市、县(市、区)的机构既是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又是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乡镇设专职安全生产监管员。40个产煤县(市、区)设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或行业办),原则上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同时,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建设。
(十六)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将国家下达我省的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设区市和县(市、区)及主要行业,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检查考核情况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发布会、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十七)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要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开办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具体办法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