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了解掌握分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所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工作满二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承担日常管理的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业务指导的责任。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