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4]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业经十届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