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模式,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
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使用管理。
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挂钩,不再实行结转部门下年度使用。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预算编制专款专用的办法,资金结余实行结转下年度使用;二是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收入,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三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征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
按照《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24号)关于“从2003年起,省直部门、地级以上市要全面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各县(市、区)也要积极实行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和省纪委关于“县以上政法、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实现部门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定员定额,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财政预算。
五、建立非税收入监督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征收部门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在国家、省未有明文取消征收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非税收入无故出现明显下降,造成财政收入流失的,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减少的数额相应扣减有关部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