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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1.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规定,从根本上规范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收缴行为,杜绝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收坐支。除按要求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对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随税收征收的各种附加仍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原由征收对象直接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维持原缴交方式不变;其他非税收入数额大或征收对象在县以上城镇的,原则上实行委托银行代收;零星的非税收入或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征收单位征收,然后由征收单位按规定要求汇缴到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和征收部门要充分利用电子网络技术,不断提高非税收入征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2.结合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加大对非税收入汇缴过渡户的清理工作,整顿和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凡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征收部门开设的各类收入过渡账户要一律取消,改由应缴交有关款项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征收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对暂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非税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给予设立收入汇缴过渡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征收单位支出。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除应依法纳税的非税收入使用税票外,凡需出具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强化财政票据的印刷、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行为。
  4.理顺非税收入缴拨关系。凡是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所有非税收入的上缴下拨业务,要全部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运作。各部门、各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不得隐瞒、截留应缴上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否则,上级财政部门可等额扣减其财力,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纳入征收部门政绩考核,通过考核制约,增强征收部门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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