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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已纳入财政管理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
  (八)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九)除上述所列项目之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十)上述第(一)至第(九)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收入属应纳税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基金、彩票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等非税收入,因其分别具有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故不在本管理意见范围内。对这些非税收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其管理、使用的监察、审核。
  三、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机制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确保非税收入按政策规定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一)健全征管体系,把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使政府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序发展,对直接或间接利用政府公共资源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财政规范管理,统筹社会财力,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或服务。
  对直接或间接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应遵循“谁使用谁付钱”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纳入市场运行机制运作。城市公共设施资源、城市道路营运权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及其他政府管理的资源等等,应通过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经营权等,所取得的收入上缴财政。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坚持以社会、环境效益的综合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科学规范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招标拍卖行为,把此类行为严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适当的额度之内,确保收入征收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处在政府的有效控制和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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