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和一批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点),形成覆盖全省的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采用“三合一” 模式,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区域性水产技术推广、试验中心。
九、强化海洋综合管理保障体系,建立海洋综合开发的法制秩序
30.加快地方海洋立法工作。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开发与保护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工鱼礁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岸带管理等地方性海洋法规和规章,把海洋开发、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海洋综合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31.实施重点港湾整治和海洋基础调查。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功能区划审批用海项目,坚决制止和取缔乱填海、乱围垦等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线资源,制定海岸线利用和保护规划。统筹港口资源利用。实施重点港湾综合整治,促进海洋资源科学、有序利用。加强海域测绘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近岸海洋资源环境综合调查和评价,完善海洋基础数据库,建立海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按时完成县际海域勘界任务。
32.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能力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保障能力强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装备建设。结合清理涉渔收费,切实减轻渔民负担。2004年底前,理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管理和经费供给体制。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涉渔收费纳入各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海洋与渔业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海洋渔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规范管理。
十、加强海洋工作的领导
33.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沿海各级政府要建立有利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与管理的协调机制,主要负责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制定及重大海洋事务协调,加强粤、港、澳海洋经济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举办专题研究班等形式,加强市、县(市、区)领导干部海洋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对海洋经济工作的领导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
34.发挥海洋规划的龙头作用。2004年底前,完成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利用实施综合规划,加强协调。加大《广东省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力度。贯彻落实《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抓紧编制实施《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确保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