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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文化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违法经营行为危害社会、危害未成年人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各行署、市、县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组织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努力实现网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2004年3月10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
     (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精神文明办、
           团省委 2004年3月4日)

  为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精神,大力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全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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