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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2004]2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3月18日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搞活并做大做强企业,加快所有制结构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步伐,振兴老工业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投资者,是指国外和港、澳、台投资者,国内和省内各种所有制的投资者。

第二章 资产出让

  第三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原则上只需出资收购国有净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对于与债务相当的资产,可以承债方式收购;对于超过资产的债务,以及富余人员、办社会等包袱,一般不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国有企业资产出让,应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采取竞价、招投标、公示转让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五条 非国有投资者整体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由原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在册职工劳动关系;国有投资者并购、控股或非国有投资者参股我省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新裁减职工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的职工,由原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六条 原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由原企业按政策规定的标准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其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用国有资产(含土地)变现收入支付;对于亏损企业支付经济补偿,各级政府按国家社保试点政策给予补贴。
  第七条 各类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主录用所需员工。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原企业员工。凡吸纳原亏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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