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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十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十强县
 (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黑政发[2004]1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县域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黑发[2003]15号)精神,按照放权放手给政策的原则,省政府决定,扩大阿城市、绥芬河市、双城市、肇东市、尚志市、呼兰县、五常市、讷河市、虎林市、宁安市十个经济强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为其加快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省直有关部门放权不能放责任,要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衔接,不准截留下放的权限,做好备案和服务工作;十强县(市)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用好用足政策,加快经济发展。
  附件:给予十强县(市)扩权事项

                       2004年3月13日

附件       给予十强县(市)扩权事项(218项)

  一、有关发展和改革审批管理权限
  十强县(市)自行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1.省限额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
  2.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十强县(市)自行审核、报省审批、报地市备案的事项:
  3.利用国外贷款项目;
  4.境外投资项目;
  5.3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6.3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直接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7.鼓励类利用外资新建合资、合作项目及国内投资基建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书;
  8.发行企业债券;
  9.技工学校招生计划;
  10.口岸城市外贸企业进口的废旧金属的公路、铁路运输证明。
  二、有关经济贸易审批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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