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失效]

  六、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九)严禁对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摊派。各有关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严禁乱收费。取消除《暂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以外的所有涉及农民外出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十)签订规范合同。用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农民工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特别是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要教育农民工学会利用合同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
  (二十一)不得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补发。要重点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凡是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坚决不予验收,凡是不能及时发放工资的企业,不允许其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且不予年审。实行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其他行业也要积极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加大对侵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要改善农民工的生活条件,使饮食、住宿符合食品卫生和防疫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各级工会组织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所在单位或当地的工会组织;妇联和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积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设立农民工维权电话,受理农民工维权请求,并积极组织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予以曝光。
  (二十三)保留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对转移的农民,要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其后顾之忧,并允许和鼓励其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形式依法流转。进城农民落户后,其宅基地可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将宅基地交还集体的,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外出务工农民在承包地的耕种、管理和收获方面遇到的困难,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供配套服务,保证承包地不撂荒和农户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