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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
 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04]1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要富裕农民,必须减少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对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为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向大中城市转移与向小城镇转移相结合,离土转移与兼业转移相结合,本地转移与异地转移相结合,向国内转移与向国外转移相结合,消除不合理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加强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做大做强劳务经济,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优化农村就业结构,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小康社会建设进程。
  (二)主要目标:2004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35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7%,实现劳务收入100亿元,2010年,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60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70%,实现劳务收入500亿元。各地要按照上述目标和《黑龙江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规划。
  二、拓宽转移渠道
  (三)积极开辟国内外劳务市场。要把国内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作为劳务输出的主攻方向,每个县都要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有计划地在省内建设一批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大力开发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劳务市场。
  (四)提高小城镇的吸纳能力。搞好以县城为主的小城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经营,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进城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实施城市扩张战略,规模较大、具备条件的县城和中心建制镇周围的村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农民以土地入股,成建制地转移到城镇务工和生活,扩大城镇规模。要以业兴镇,吸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培植小城镇支柱产业,使农村劳动力到小城镇有业可就。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一批加工、旅游、商贸、口岸、农垦、森工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群体,提高吸纳农村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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