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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七)项。
  二、删去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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