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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咨询”两字。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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