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有关地方政府要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代为收取其他费用的做法,也应当予以纠正。
以上工作应当在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法制办按备案规定审核。
七、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网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审查、告知和听取意见、延长期限批准制度;
4.有关实施中的听证规则;
5.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疫检测等工作制度;
6.行政许可决定公布制度;
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8.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下列制度:
1.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2.延长办理期限批准制度;
3.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依据《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包括行政许可规定的备案审查、重大行政许可行为备案、行政许可统计、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等制度。
以上制度制定后应予以公布,并按照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八、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2004年第二季度,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工作由市审改办负责。
(二)2004年5月,组织开展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机关、收费依据的清理情况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职责履行、监督检查等情况。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制订和落实有关监督制约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制。有关制约措施和办法于2004年6月底前报同级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