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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权、委托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一)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定,涉及市政府规章修订的,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04年2月底前提出建议送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地方性法规修订的,按照市人大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要求,向市人大法制委提出意见。
  (二)各级党委和部门有关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党委和部门处理。
  (三)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对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五、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编委办会同法制办、审改办落实。
  (一)凡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需要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三)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提请立法机关修改或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四)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名单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复核后,于2004年6月报本级政府公布。
  六、关于行政许可收费依据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得收费,有关收费依据应当予以废止。收费依据清理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市法制办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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