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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大工业供水工程有关政策处理的意见

  六、各地政府对参加大工业供水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尽可能提供方便。地方各级电力、 通讯、供水等部门要优先保证大工业供水工程建设用电、通讯、供水供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优先保证大工业供水工程设备、物资的运输。
  七、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发动群众,提倡顾大局、识大体,关心和支持大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对参与大工业供水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宁波市重点工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重点办推荐,经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对大工业供水工程建设工作不支持,影响工程建设的地方、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故意设障,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部门、单位和当事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宁波市大工业供水工程征借地拆迁补偿包干标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大工业供水工程征借地拆迁补偿包干标准

  一、征地补偿包干标准

┌─────────┬─────┬──────────┬──────────────────┐
│  项目及类别  │ 品种规划 │  单位标准(元)  │       备注          │
├───┬─────┼─────┼────┬─────┼──────────────────┤
│ 征  │农用地或建│     │ 亩  │ 60000  │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
│ 地  │设用地  │     │    │     │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一切费用。 │
│ 补  ├─────┼─────┼────┼─────┼──────────────────┤
│ 偿  │未利用地 │     │ 亩  │ 30000  │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建(构)│
│   │     │     │    │     │筑物补偿费等一切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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