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
大工业供水工程有关政策处理的意见
(甬政发[2004]10号)
江北、镇海、北仑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大工业供水工程系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意义重大。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与进行,根据《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和《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甬政发[1995]75号),参照我市其它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办法,现就宁波市大工业供水工程有关政策问题处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妥善处理项目建设与地方利益的关系,发挥地方政府在前期政策处理工作中的职能优势,加强上下沟通联系,项目所经地的各区政府要按照市重点工程管理要求设立大工业供水工程协调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大工业供水工程在本地域内的征(借)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并全力配合宁波市重大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的有关事项。
二、大工业供水工程前期政策处理工作按工程进度要求各地应限期完成,项目前期经费按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的原则,由宁波市重大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按核定的工作量和标准(具体见附件)拨付地方政府,实行包干使用,超额部分由各区政府自行解决。同时,为方便各地开展工作,按总体政策处理金额的8%作为工作经费,由宁波市重大供水工程建设指挥部一并划拨给当地政策处理机构。
三、项目征地(含当地拆迁安置用地)报批和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用地指标等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市、区其它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该项工作。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农保指标及农保区调整工作由地方政府自行落实,市国土资源部门帮助做好协调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大工业供水工程前期政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和竣工投用,同时要加强对政策处理资金使用的监管,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挪作它用。
五、大工业供水工程征地拆迁中所涉及的各种税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能免缴的应该免缴,能减免的尽量减免,其中,除必须上缴中央、省外,属市、区收缴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交通建设资金、城建配套费等地方部分要全部免缴、免收;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资源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返回地方部分要予以免缴和免收;征地管理费及拆迁服务费予以减半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包括收取自立名目的押金,对由此而引发的问题,当地政府应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