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海南省鼓励华侨捐赠公益事业的规定(省政府规章 省外事侨务办起草)
二、安排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6项(其中: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3项;省政府规章3项)
(一)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地方性法规 省水务局起草)
(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地方性法规 省人劳保障厅起草)
(三)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民工委、省民宗厅起草)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规章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起草)
(五)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 省交通厅起草)
(六)海南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规章 省残联会起草)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适时清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
四、需要抓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18项
(一)海南省土地权属确认与纠纷调处条例(地方性法规 省国土环资厅预研)
(二)海南省企业产权交易条例(地方性法规 省国资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法制办预研)
(三)海南省关于公共财政资金管理的决定(地方性法规 省财政厅预研)
(四)海南省道路客运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 省交通厅预研)
(五)海南省名胜景区和重点海湾规划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 省建设厅预研)
(六)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地方性法规 省人劳保障厅预研)
(七)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条例(地方性法规 省财政厅起草)
(八)
海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改)(地方性法规 海南测绘局预研)
(九)海南省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 省司法厅预研)
(十)
海南省消防条例(修改)(地方性法规 省公安厅预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