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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
 管理责任制分类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琼办发[2004]6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类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2月24日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类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1]3号)精神,为在2005年实现我省低生育水平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达到全国中等水平,2007年初步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从2004年起,目标管理责任制施行新的分类考核奖惩办法,实行分线考核,综合评价,分类奖惩,动态管理。省委、省政府与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省农垦总局、省洋浦管理局签订责任书,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省委、省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一、考核内容
  (一)党政线指标
  1、出生人口性别比
  2、人口自然增长率
  3、符合法定生育率
  4、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1)市县财政保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避孕药具发放和宣传、培训等业务工作的投入,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不含行政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和社会抚养费)2004年达到人均6元以上,以后每年人均增加1元;
  (2)不截留、不挪用国家和省下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补助费和手术费,并及时拨付到位;
  (3)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有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
  5、利益导向的建立
  (1)制定并落实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放弃法定内生育指标的农村少数民族二女结扎夫妇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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