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政府对投融资的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按照合法、合理、便民、职能、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除政府投资的工程和小(1)型以上的蓄水工程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如山塘、中小型灌区、城乡供水、人畜饮水、防洪、排污、小水电等)实行登记备案制。实行快捷有效的审批方式,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的行政行为。
4.改革政府投资体制。
确定政府投资方向,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引入股份制、合资、合作、联营、重组等多方式投资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政府投资要逐步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制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项目咨询竞争机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强化建设投资审计制和责任追究制。
5.盘活存量资产。
清产核资、明晰产权,一库(处)一策、一企一策,对现有的水库、水电站、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水务工程设施、水资源使用权等,采取股份制、拍卖、转让、租赁、承包或合资、联营等多种形式,盘活存量资产换增量,合理整合水利资源。
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实行合理的综合补偿措施,促进水利建设。
投资蓄水、引水工程的,依据国家现行的价格政策,实行特殊的水价、电价和供水水源建设补偿标准;自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内免交水资源费。
允许投资者在不妨碍水工程安全和效能的前提下,利用水工程的水面及周边划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开展多种经营;其他企业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划开发经营的,要给工程投资者一定补偿。
投资建设防洪、排涝等水工程的,可以优先获得整治后新增加可利用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并由政府从新增土地收益中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管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编制、物价、人事劳动保障、国土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制定出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抓好试点,确保水管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加快建设和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