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分流人员的安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
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
将社会职能机构从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水管单位所开办的社会职能机构如医院、幼儿园等,应采取承包、拍卖、转让等形式剥离出去,走上社会;学校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该补缴。其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编制、省人事劳动保障、省财政部门制定。
7.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竣工审计,控制投资成本。
新建工程在编制可研报告的同时要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可研报告不予审批。管理设施要按照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
8.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
9.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生态省建设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水管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的自然条件,在权属范围内进行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造成破坏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