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严格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水利国有资产流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
4.逐步推行管养分离。
大型水库及其灌区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其他水管单位在具备条件时也要逐步推行。
将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作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重点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专款专用,同时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5.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1)逐步理顺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其中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税收和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利发电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合理利润核定。逐步实行供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逐步推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科学水价制度,实行计划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统筹规划,适时调整。近期内适当调低粮食作物按亩计收的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水价按现行价格管理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改革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改革农业水费征收管理机制,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水费由水管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乡(镇)或村代收,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农民用水协会代收,代收水费统一上缴同级财政管理,然后由财政按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返还水管单位和乡(镇)、村(用水协会)。水费用于水利工程管理的人员工资、劳保福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等,不准截留、挪用,违者严肃处理。农业水费暂按实际灌溉面积计收,灌溉面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实一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计量收费。通过对农业水利末级渠系的改造和完善水利供水计量设施,逐步在全省推行计量收费。
水费的征收与管理使用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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