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与改革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1.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松涛水库及其跨市、县的上三级渠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松涛水库灌溉1个市、县的上三级渠道,本市、县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受益在2个乡(镇)以上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中部山区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余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所在乡(镇)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坝后电站归水库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2)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制。各级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加强工程管理,改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及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2.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按分级管理原则,可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贴;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