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服务和管理,消除体制性障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九)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采取灵活方式,提高培训实效。鼓励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办好“小康班”,调整专业范围,增加二、三产业的内容。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资助和补贴。
(十)消除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体制性障碍。要按照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鼓励本省农民进城定居。取消农民工进城的“暂住证”管理方式,对进城农民工按城市的正常制度进行管理与服务。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由政府出资,或者采取优惠政策,为本地农民工建造廉价公寓,降低农民进城务工的综合成本。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是转移农村劳动力的一条途径,要取消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不合理限制。凡国家未禁止的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在税收、投融资、资源使用、人才政策等方面,私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对农村流动小商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十一)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要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劳动保护、子女入学等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农民进城务工的综合服务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四、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和保护,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民增收环境
(十二)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农业和农村给予倾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并确保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整合各项支农资金,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作为工作重点,落实好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政策规定,不断增加对农村社会事业的投入。积极推进农村低保,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农村居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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