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安排好灾民生活。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受灾群众的生活,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对因灾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各地必须在24小时内为他们提供食品、衣被、帐篷等生活必需品,绝不允许发生灾民外出逃荒要饭、流离失所的情况。要立足于防大疫、抗大疫,抓好救灾防病工作。要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抓好生产自救工作。精心组织和发动灾区群众,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及时抢种改种或补种增种、扶苗洗苗,尽快恢复发展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采取补救性生产措施,抓紧恢复工矿商贸企业生产。迅速组织力量修复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有序组织灾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努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落实税费减免和生产性救灾补助政策,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积极性。
(十二)多方筹措救灾资金和物资。积极探索在政府主导下,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多元投入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系。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抗灾自救。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捐赠活动,广泛筹集救灾资金和物资。利用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业主投资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参加保险,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分担自然风险。市级救灾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储备专用救灾物资。
五、推进救灾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十三)加强救灾工作综合管理。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市政府救灾办要综合协调好全市的抗灾救灾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抗灾救灾资金、物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规定,完成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灾救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救灾办在救灾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努力提高灾害管理水平。
(十四)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制度要求,做好自然灾害信息的统计、核查、评估和报送工作。重特大自然灾害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严格审核灾情数据,决不允许夸大或隐瞒,力争上报信息及时、准确和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