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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对获奖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发放:
  1.获得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1500元奖金;获得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金。
  获得嘉奖的集体,给予2000元奖金;获得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集体,给予20000—50000元奖金。
  2.获得市政府命名奖励的个人,给予2000元奖金;集体给予5000元奖金。
  3.获得联合奖励表彰的个人,给予1000元奖金;集体给予3000元奖金。
  获得市政府奖励表彰的个人或集体,市政府可以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重奖。重奖金额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市政府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由市财政按规定的奖励标准拨付经费的范围:
  1.个人记一等功以上;
  2.集体记三等功以上;
  3.市政府表彰的“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先进工作者”;
  4.市政府表彰的综合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单项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
  5.市政府设立的其他专项工作奖励。
  六、奖励表彰的管理
  我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负责奖励表彰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评选工作所涉及的企业、社会机构、农村组织、驻渝部队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表彰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及评选工作所涉及的企业、社会机构、农村组织、驻渝部队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表彰,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奖励表彰的其他问题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集体,是指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镇(乡);市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及内设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内设机构、基层部门、科研及项目小组等;社会机构;农村组织;驻渝部队;其他组织机构。
  (二)对同一事项的奖励,在当年度内,已获得全国奖励表彰的,不再纳入我市奖励表彰范围;已获得市政府奖励表彰的,不再纳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奖励表彰范围。
  (三)开展各类奖励表彰活动,对评选推荐出的候选对象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2—3天。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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