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初审。由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填写《重庆市奖励审批表》,经初审后报审批机关;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其中个人记二等功及其以上或集体记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应对拟获奖者进行考察。
3.审批机关批准。其中个人记一等功及其以上或集体记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个人和集体命名奖励
1.市政府开展评选表彰“重庆市劳动模范”和“重庆市先进工作者”活动,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总工会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奖励表彰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2.以市政府名义开展奖励表彰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于当年9—10月申报次年的奖励表彰活动,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事项申报表》。市人事部门于当年11月汇总、审核后即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奖励表彰事项。
(2)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表彰事项,由市人事部门与申报单位制定评选办法,并联合发文布置评选工作。
(3)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工作,对评选推荐出的人选名单,经共同初审后,由市人事部门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凡需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工作奖励,按上述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3.联合奖励表彰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承办部门提出奖励表彰办法,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布置评选工作。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与市人事部门共同审核批准表彰名单。
4.评选推荐全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市人事部门与市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共同商定推荐办法,并联合发文布置。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并与市人事部门共同审核推荐对象后联合行文上报。
五、奖励表彰的方式
(一)对给予记一等功及其以上的个人、记三等功及其以上的集体、获得市政府命名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对其它的获奖个人和集体,由审批机关发布表彰通报。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的表彰,除召开必要的表彰大会外,应按照市委、市政府精减会议的有关要求,利用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
(二)对获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
(三)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报告会等形式,予以宣传和宣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