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记功奖励的条件
1.嘉奖
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加强管理,内部团结,服务质量好,在完成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中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2.记三等功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子团结,管理规范,作风深入,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经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创新、项目研究、重大比赛等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地区、本系统产生积极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3.记二等功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子团结,管理规范,作风深入,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经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创新、项目研究、重大比赛等工作和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的,可以记二等功。
4.记一等功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子团结,管理规范,作风深入,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经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创新、项目研究、重大比赛等工作和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授予荣誉称号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班子团结,管理规范,作风深入,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在经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创新、项目研究、重大比赛等工作和活动中,做出杰出贡献,取得优异工作成果,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三)个人和集体命名奖励的条件
按规定的奖励表彰层次和周期,适时制定符合实际工作发展和要求的评选条件。
四、奖励表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个人和集体记功奖励
1.给予个人或集体嘉奖,分别由县(自治县、市)政府、区级和市级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自行审批。
2.给予个人记三等功,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3.给予个人记二等功,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
4.给予个人记一等功及其以上或给予集体记三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由市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5.市政府给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奖励,报国务院批准;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给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奖励,由市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领导人员和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或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
给予个人和集体记功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