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人事部与中央各部委联合奖励表彰全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市人事部门与市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共同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二、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根据其工作业绩和先进事迹,采取申报的方式即报即评或直接授予。
(二)对个人和集体的命名奖励
市政府奖励表彰“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先进工作者”,原则上5年进行1次,数量不超过200名;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原则上3年进行1次;年度奖励表彰事项原则上不超过20项,在现有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每一次原则上不超过50名个人和30个集体。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市人事部门与市级各部门联合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原则上3年进行1次,在现有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每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00名个人和40个集体。
三、奖励表彰的条件
(一)个人记功奖励的条件
1.嘉奖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表现突出,在本职工作上有创新和突破的;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嘉奖。
2.记三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产生积极影响的;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三等功。
3.记二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获得广泛认同的,可以记二等功。
4.记一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授予荣誉称号
在全市各条战线上功绩卓著,取得重大工作成果,或在突发性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杰出贡献,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生前做出重大贡献,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追记一等功或追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