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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人事部与中央各部委联合奖励表彰全国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市人事部门与市级相关部门按要求共同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二、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一)对个人和集体的记功奖励,根据其工作业绩和先进事迹,采取申报的方式即报即评或直接授予。
  (二)对个人和集体的命名奖励
  市政府奖励表彰“重庆市劳动模范”、“重庆市先进工作者”,原则上5年进行1次,数量不超过200名;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原则上3年进行1次;年度奖励表彰事项原则上不超过20项,在现有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每一次原则上不超过50名个人和30个集体。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市人事部门与市级各部门联合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原则上3年进行1次,在现有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每一次原则上不超过100名个人和40个集体。
  三、奖励表彰的条件
  (一)个人记功奖励的条件
  1.嘉奖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表现突出,在本职工作上有创新和突破的;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给予嘉奖。
  2.记三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产生积极影响的;或连续3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以记三等功。
  3.记二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本系统处于领先地位,获得广泛认同的,可以记二等功。
  4.记一等功
  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等工作中,或在承担某一项工程、项目、课题和专项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5.授予荣誉称号
  在全市各条战线上功绩卓著,取得重大工作成果,或在突发性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杰出贡献,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生前做出重大贡献,并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追记一等功或追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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