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由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审核人员,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和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
(三)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全面实行招投标的基础上,也要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重点审查项目变更事项的资金追加。
(四)对政府部分出资、投资多元化的建设项目,要加强资金审查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四、严格项目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资金运作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
(二)建设单位(请款单位)必须分项目上报反映工程进度和财务进度的有关手续,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查意见核拨资金,未经审查一律不予拨付,否则作违规处理。
(三)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在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内的工程项目,在建项目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约定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审计原则在竣工决算后六个月内完成)支付工程总价的90%;项目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价款。经规范审批的变更事项所追加的工程建设资金,按相同原则进行核拨。
(四)请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及时提供如实的相关资料。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五、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建立季度资金平衡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有关建设单位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先由财政部门汇总,然后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国土等部门参与,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二)建立月度报告和审查制度。每月3日前,有关建设单位报送上月度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度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发现弄虚作假或有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