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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锡政发[2003]32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总量平衡 
  (一)政府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基础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市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各司其职、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由市各相关专业部门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由市计划、财政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形成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总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供给。
  二、规范预算追加和调整的审批,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一)预算追加的审批: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一经正式下达,一般不得追加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投资项目或建设规模,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未批准,有关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二)预算调整的审批: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根据项目类别由道桥环境项目预算、社会事业项目预算和农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预算等组成,各类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各类预算之间以及本类预算内部的项目或规模调整,经季度资金平衡会议审议,并按规定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及时调整资金安排。
  (三)项目变更事项的审批: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工程预算执行,凡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事项,要按照权限规范审批,具体审批规定另行制定。
  三、加强建设资金审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一)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3]35号)和《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2001第52号市政府令)的有关要求,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审查工作有序、规范、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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