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
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防御、研究、监测、预警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防雷减灾的投入,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区防雷减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全区防雷减灾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和协调各地牗市牘防雷减灾工作;
(三)组织雷电防护技术研究、推广、培训和防雷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四)组织全区雷电灾害调查、重大雷击事故鉴定工作;
(五)负责对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成立防雷减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区防雷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地(市)成立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日常工作,并接受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