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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2004年3月29日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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