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多渠道开辟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各市(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要对已有场所和闲置房屋进行改造利用。今后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配套建设社区活动场所及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权归社区。企业原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应继续维持原用途不变,可采用有偿转让,租借等方式由所在地街道(乡镇)使用。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至少应建立一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及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区、街道(乡镇)、社区共同解决,在2008年底前可从收集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五)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利用全社会资源,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要按照社会保障事务和退休管理事务同步向社区转移延展的工作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真正使退休管理服务职能从企业剥离,使社区成为退休人员安享晚年的载体。社区除协助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外,还要大力发展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事业,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其组织、管理、服务、协调的独特功能。
(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将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他们能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七)企业离休干部暂按原办法管理。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异地安置人员,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负责接收管理。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依托原单位进行管理,并逐步按退休人员居住地纳入社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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