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实际应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年人均120元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5年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企业在税前“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委托地税部门收集。管理服务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1)对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聘用的人员给予经费补贴;(2)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数据库管理维护、退休人员人事健康档案管理等所需费用;(3)互助保障救急解难经费,包括支持退休人员按地区组织起来开展互助保障活动,对特殊困难退休人员进行探访、救援等所需费用;(4)活动经费,包括支持组织文化娱乐、健康教育、体育锻炼活动,修建老年活动场所和添置必需活动器材等所需的费用。管理服务费收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2009年1月1日后,开展以上工作所需费用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配套措施
(一)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三年过渡、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各企业要继续做好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业党、政、工、妇、退管组织要继续关心本单位退休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保证退休人员思想稳定,按照“责任共担、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退休人员向社区移交的各项工作,确保顺利交接。
(二)各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处理好社会保险“非统筹项目”的支付以及其它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外按有关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项目,应明确继续按原办法发放或是作一次性发放。需一次性发放的,须经退休人员集体协商同意,其计发标准可根据人均预期寿命(77周岁)和原发放标准计算确定(超过人均预期寿命的,结算5年)。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外企业自行发放的项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退管组织协商一致后处理。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在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一次性结清。其它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如住房管理和修缮、家属半劳保待遇等,在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新的规定前,继续由企业负责。破、关、撤、改企业涉及以上费用支付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适应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信息。从2004年起,市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原企业移交到退休人员居住地各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各市(县)应设立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集中接收和管理当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环节,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退休人员档案交接工作,统筹规划和逐步完善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以工作手段的创新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要建立健全档案移交、管理和使用制度,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存放场所、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要不断完善档案信息采集办法,提高档案使用效率。各市(县)、区要设立场所、配置设施、配备专人负责管理退休人员档案,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