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增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牌子,增配1名专职列编工作人员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按实际工作量聘用若干名素质高、热心老年人服务的人员(优先考虑国企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内退、协保人员)担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组织,协助社区开展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
1、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2、组织开展政治文化学习、体育健身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鼓励退休人员发挥一技之长。
3、了解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鳏、寡、孤、独、伤病和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探访慰问、扶危救困。
4、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协助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5、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6、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法律援助等服务。
7、及时掌握退休人员及职工遗属的生存和流动状况,承担退休人员及职工遗属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调查认证等具体工作。
8、帮助亡故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协助家属料理后事。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0、为退休人员提供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待遇查询、调处纠纷等日常服务,对他们反映的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解决工作。
四、经费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后的5年内采用财政安排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5年以后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以社会自愿赞助和捐助等方式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1、市区各区和全市各街道(乡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在编人员和日常工作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区和街道由区财政全额拨款,乡镇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在3年内,市财政对市区各区和街道(乡镇)、各市(县)财政对各市(县)乡镇补助50%,补助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2、市区和各市(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启动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各市(县)财政专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