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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 
  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有条件的单位对在职职工的租金补贴可提高至4.9%,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对离退休职工的租金补贴可提高至6.2%,补贴基数为2002年度月平均实发离退休费,列支渠道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一)调整老职工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基本补贴额调整为530元;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调整为7.7元。
  (二)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为15%;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在13%—18%幅度内确定。在职职工的补贴基数计算口径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企事业单位房改政策调整超过上述规定的,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5号)等规定执行,并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本调整意见未提及的规定,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上述各项政策除住房公积金调整外,均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执行。江阴市、宜兴市按本意见参照执行。
  附件:1.2003年度房改售房各类住房应付房价最低限价
     2.购房超标面积部分市场价

附件1:      2003年度房改售房各类住房应付房价最低限价



                             单位:元/平方米

            一类地段 二类地段 三类地段 四类地段 其他乡镇
  砖混一等甲      250    240    205   195    185
  砖混一等乙      245    235    200   190    180
  砖混二等甲      240    230    195   185    175
  砖混二等乙      225    215    180   170    160
  砖木结构       215    205    170   16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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