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
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3]10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管局等六个部门《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无锡实际情况,经认真调查研究,现就我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0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一)2003年度出售砖混一等甲(新)住房的成本价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80元,砖混一等乙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25元,砖混二等甲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70元,砖混二等乙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20元,砖木结构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5元。
(二)原锡山市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东亭、东北塘、钱桥、洛社、堰桥、太湖、华庄、坊前可按市区四类地段的地段系数执行外,其他乡镇可按四类地段的地段系数下降10%执行。
(三)2003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折旧年限一律算到2003年。
(四)2003年度出售各类地段的公有住房继续实行最低限价(见附表1),不同层次的最低限价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2003年度职工购买超过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上限的面积部分一律实行市场价(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