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协调和部署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4、配合全国指挥部扑灭发生在省内的一级疫情,指挥扑灭发生在省内的二级疫情,审定并指导扑灭三级疫情。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的防治工作。
6、研究处理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3、负责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保密和宣传工作。
4、负责与卫生等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与协调工作。
5、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事项的落实。
6、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农牧部门负责确定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禽类及同群禽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对市(州、地)、县(市、区)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宣传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管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计划安排。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大中型企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疫情处理等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科技部门负责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积极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的攻关研究。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屠宰厂(场)的管理,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员感染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查处妨碍执行公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并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农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和疫区封锁工作,确保防疫物资和人员的运输通畅。
农办负责协调农口各部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禽类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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