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市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意见>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8日)废止无锡市政府关于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意见
(锡政发[2003]31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实施城市化战略,理顺市区部分土地权属关系,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精神,就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实施范围
根据目前市区区划分布的实际,本次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实施范围为:崇安区广益镇,南长区扬名镇,北塘区山北镇、黄巷镇,滨湖区河埒镇、蠡园镇(含蠡园开发区),新区南站镇。
二、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基本原则
(一)有序推进、平稳过渡
将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涉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重大调整,必须周密计划、稳步进行,及时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确保平稳过渡。
(二)依法办理、规范操作
在土地权属转变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依法办理,规范操作。
(三)转权留利、保持现状
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其土地在建设使用前保持现状,暂不进行补偿和安置。今后随着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使用这些土地时,依法向原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予以补偿和安置。
三、市区部分镇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的有关政策
(一)统一换发土地使用证
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市区7个镇范围内停止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发放。
依法确认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由市人民政府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免费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换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相应注记。转权后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登记造册并注记。
(二)规范土地使用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