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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各县在制定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时,可参照以下规定:
  1、健康体检每人次按10元核算。健康体检项目包括:内、外科临床体查,胸部透视,三大常规检查等,超范围检查由体检者个人支付费用。
  2、住院费用补助额度。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农民个人应首先自付一定比例,超出部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1人在1年内多次住院,按发生费用最高的一次核报。自付比例、报销比例、最高限额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依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3、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及转外医疗,须经县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4、补助诊疗项目包括治疗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治疗必须的药品费、手术费等。
  5、不予补助的费用
  (1)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2)自购药品、材料费、病床费、伙食费、取暖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费用等;
  (3)器官移植、安装假肢、换瓣及起搏器费等;
  (4)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自杀、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药费用等;
  (5)未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在省外自行住院发生的费用。急症病例及外出务工者除外,但事后需补办相关手续。对弄虚作假者不予补助。
  五、监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主动接受监督。
  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按月结算帐目,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包括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的透明度,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众的直接监督,确保农民缴费后能够享受新型合作医疗。
  实行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合作医疗专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1次审计。
  六、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县级卫生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要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对有乱检查,乱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收费、高价收费,拖延治疗等行为的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诊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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