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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资金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由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管理。国有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合理筹措基金,及时审核支付农民住院医疗发生的补助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主要来源于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力量捐助和募捐资金。合作医疗基金依据其用途可分为家庭帐户基金、住院帐户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补助和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10%—30%,如该家庭成员在存储当年没有动用家庭帐户基金,可进行累积。住院帐户基金主要用于农民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70%—80%。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住院帐户基金超支部分和因住院发生的特大额医药费用的补助,一般控制在总基金的5%—10%。各乡(镇)应建立农民个人参加合作医疗缴费帐户,按季度将农民个人帐户存储基金数据,真实汇总后上报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县补资金划拨到银行基金专用帐户,同时要将农民个人存储费、参加合作医疗人数等数据资料以及银行验资证明,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市(州、地)财政、卫生部门。各市(州、地)财政、卫生部门在审核县级汇总资料的基础上,落实本级财政补助经费到各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并将汇总资料、财政拨款文件等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卫生部门。省财政、卫生部门在审核市(州、地)级汇总资料的基础上,落实省级财政补助经费到各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申请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补助经费。基金拨付实行自下而上落实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
  (二)资金使用
  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重点对大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方法。为兼顾农民受益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加合作医疗连续2年未发生住院费用的群众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可从家庭帐户基金和住院基金中按1∶1的比例支付。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按照本县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时审查、核算、报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得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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