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20号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农民受益,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制度。自2003年起先行试点,在探索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推广,到2010年,在全省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重大疾病而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为个人健康存储保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专项补助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